(2012年7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zhèn)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