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材料管制條例實施細則
核材料管制條例實施細則
發(fā)布日期:1990-09-2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0年9月25日國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委員會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核材料許可證的申請、審查、核準、頒發(fā)和核材料的帳務衡算管理及實物保護。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核材料管制的范圍,按《條例》第二條辦理。

第二章核材料管制辦公室職責

第三條能源部委托中國核工業(yè)總公司負責全國核材料的管制,下設核材料管制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具體負責核材料管制工作。

第四條核材料管制辦公室的具體職責是:

(一)根據《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擬訂核材料管制的規(guī)章制度和技術規(guī)范;

(二)按照《條例》規(guī)定,接受 ……
繼續(xù)閱讀(剩余:91.84%)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9303620230509N
? 2003-2025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