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guān)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guān)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
發(fā)布日期:2013-02-0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2號

《國務院關(guān)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已經(jīng)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2013年1月30日

國務院關(guān)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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