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單位、個人依法檢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為的權利,規(guī)范檢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舉,是指單位、個人采用書信、電話、傳真、網絡、來訪等形式,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稱檢舉人;被檢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稱被檢舉人。
檢舉人可以實名檢舉,也可以匿名檢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變造發(fā)票,以及其他與逃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