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2000〕17號
最近,一些地區(qū)向總局提出關于原掛靠國家稅務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資產界定如何審批的問題。經研究并商財政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現(xiàn)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照國有資產實行“統(tǒng)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總局負責原掛靠在省級國稅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資產界定的審批工作,?。ㄗ灾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級國稅局負責對原掛靠在地市級國稅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資產界定的審批,地市級國稅局負責對原掛靠在縣級國稅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資產界定的審批工作。
二、凡已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過企業(yè)產權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應在辦理資產界定的同時,將脫鉤改制的資料(包括:脫鉤改制的有關文 ……
